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驻马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落实《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》有关事项的通知

发布时间:

2017-10-10 00:00

信息来源:

驻马店市交通运输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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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10-10 00:0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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驻马店市交通运输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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驻交〔2017〕249号

 

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、市地方海事局:

    我市的地方性法规《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》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。8月31日,市政府又专门召开会议,安排 部署有关工作,要求各有关部门按照《条例》规定,落实好各自职责。

经研究,我局对 《条例》中与交通运输部门有关的工作进行如下明确。

一、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,“交 通运输部门应当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高速公路和桥梁,设置警示提醒标志,建立应急防范设施,制定应急防范措施。”

此项工作职责交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处进行落实。10月1日前,将我市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高速公路和桥梁情况,以及设置警示提醒标志,建立应急防范设施,制 定应急防范措施等情况报告市局政策法规科。

二、《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,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船舶、码头的管理。”

请市海事局按照《条例 》要求,认真研究,制定相关工作措施,确保及时、准确地履行职责。10月1日前,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市局政策法规科。

三、《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,市地方海事局对于“风景区(点)及其游船未设置防污设施,责令设置,逾期不改正的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。”

市地方海事局应当立即对该项处罚的制定自由裁量标准。裁量标准经市局政策法 规科审查后,以市交通运输局的文件上报市政府备案。

 

 

2017年9月4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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